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15號聲請人 羅正達 上列聲請人就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 王惟生 間假扣押事件,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得聲請法院命假扣押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者,應以假扣押裁定所列之債務人為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王惟生間假扣押事件,經本院以92年度執全字第1409號將債務人王惟生之土地假扣押查封登記在案,然債權人迄今仍未提起本案訴訟,聲請人係上開土地之共有人,爰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以行使優先承購權云云。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本件假扣押裁定(本院92年度裁全字第3421號)所列之債務人為王惟生,依上說明,本件聲請人既非上開假扣押裁定所列之債務人,自不得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其聲請於法不合,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