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6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6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617號聲請人 蔡坤旺 代理人 鄭貴麗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3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錫凱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書記官王小芬┌─────────────────────────────────────┐│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61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萌祥實業有│華南商業銀│100年1月31日│78,000元│0000000││││限公司 郭金 │行華江分行│││││││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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