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6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昭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6697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盧昭榮前因涉嫌施用毒品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697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3月3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697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2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據本院核閱上揭卷宗無誤。而被告於上開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後,確認附表編號3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其餘編號則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參,足認附表編號3所示及附表其餘編號所示之物,分別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屬違禁物無訛,而其外包裝袋與所包裝之海洛因,難以完全析離,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予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麗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晉瑋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品名稱鑑驗結果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袋1.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2.驗餘量0.0778公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8月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6697號卷第44頁正反面)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1.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2.驗餘量0.35公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12月1日調科壹字第11123024220號鑑定書(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6697號卷第60頁)3第一級毒品海洛因9包1.鑑驗結果:檢出均含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2.驗餘量60.60公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12月1日調科壹字第11123024220號鑑定書(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6697號卷第60頁)4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袋1.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2.驗餘量0.2708公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月2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480號卷第209頁)5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1.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2.驗餘量6.24公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0年北市鑑毒字第119號鑑定書(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627號卷第16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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