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建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151號上訴人即被告台灣庫林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萬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碧月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19日110年度建字第151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1,4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工程法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書記官廖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