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35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352號抗告人即原告 洪雪卿 上列抗告人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月3日裁定提起抗告,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抗告聲明原裁定廢棄,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書記官廖健宏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