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81號原告 楊雯雯 訴訟代理人 鄭崇煌 律師原告 楊振聲
黃嫊媛 被告 廖惇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85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徐煥淵
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