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399號上訴人 許西彬 送達代收人 簡嘉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明憲 等2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2年度訴字第2399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701,450元(即本訴部分為3,341,450元,反訴部分為3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5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書記官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