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97號抗告人 周元德 抗告人與相對人 王炳松 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22日所為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書記官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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