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8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18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1894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子賢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4年度訴字第16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之105年8月10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
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恆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巧青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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