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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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8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陽志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毒偵字第18號、第139號、第22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34號、第35號、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下稱臺東地檢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8號、第139號、第221號被告陽志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涉3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執行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釋放,並經臺東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各次犯行為警查獲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4包,屬違禁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毒聲字第1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18號、第139號、第221號、第3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此有前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毒偵字第18號卷第74頁,毒聲字卷第5頁,單禁沒字卷第7頁至第18頁),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屬實。又前開案件扣案之晶體4包,經檢驗結果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有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資料附卷可佐,足認前開案件扣案之晶體共4包均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盛裝如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因無從與所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仍有微量之毒品殘留於其內,是亦均應一併沒收銷燬;另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本件單獨宣告沒收,經核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藍得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書記官邱仲騏附表編號扣案物說明證據1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晶體1包驗餘毛重2.4064公克(聲請書僅記載「毛重」2.4064公克,應予補充)臺東地檢署扣押物品清單、臺東縣警察局局本部107年度查扣毒品證物送驗作業管制紀錄表、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8年1月14日慈大藥字第108011467號函及鑑定書(見毒偵字第18號卷第39頁、第41頁至第43頁)2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晶體1包驗餘毛重0.5804公克(聲請書僅記載「毛重」0.5804公克,應予補充)3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晶體1包驗餘毛重2.1071公克(聲請書僅記載「毛重」2.1071公克,應予補充)臺東地檢署扣押物品清單、臺東縣警察局局本部108年度查扣毒品證物送驗作業管制紀錄表、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書(見毒偵字第139號卷第11頁至第13頁)4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晶體1包驗餘毛重1.5527公克(聲請書僅記載「毛重」1.5527公克,應予補充)臺東地檢署扣押物品清單、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108年度查扣毒品證物送驗作業管制紀錄表、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8年4月29日慈大藥字第108042951號函及鑑定書(見毒偵字第221號卷第19頁、第21頁至第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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