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除字第7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審除字第70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57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57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甯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書記官蔡靜雯┌──────────────────────────────────────────────────┐│附表:96年度審除字第70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郭榮良 │陽信銀行大│4690│9,590元│96年4月25日│AD0000000│││││順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