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金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金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金字第6號原告 何姈芬
林冬梅 共同 何明諺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告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生命館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二人共 張峻豪 同法定代理人被告 林美君
張若麟 楊宗燁 邱相霖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107年12月26日上午9時30分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書記官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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