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簡上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0號原告 侯明惠 被告 潘逸清 上列被告潘逸清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29號),經原告侯明惠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梁世樺
法官鄧煜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秀金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