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6號原告 林淑滿 被告 王惠如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00年度易字第二九六0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溫祖明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