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4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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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341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吳森桂 被告來立寶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曹榮信 被告 林佳慧
曹明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萬 伍仟 肆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來立寶有限公司(下稱來立寶公司)邀同被告曹榮信、林佳慧、曹明夫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保證書,約定就被告來立寶公司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於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人之負擔,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之責,並立具授信約定書4紙交原告收執。嗣被告來立寶公司陸續向原告借款2筆,金額共5,500,000元,借款日及約定到期日、利息、違約金之計算如附表所示,經立具同一內容之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2紙為證,交原告收執,惟被告來立寶公司票據異常退票,並於民國105年5月13日拒絕往來,致因被告來立寶公司之債務原告已主張加速到期,迭經催討無效,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又被告曹榮信、林佳慧、曹明夫為被告來立寶公司之連帶保證人,爰依消費借貸關係及連帶保證關係併為請求連帶給付責任。並聲明: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5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2.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具狀主張:被告來立寶公司向原告借貸550萬元,嗣因遭逢不景氣,被告財務吃緊、周轉困難始發生跳票,被告等人希望原告本著扶持中小企業立場,幫助被告來立寶公司紓困,與被告協商緩期或分期清償。並答辯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3.若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四、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所述相符之保證書1份、授信約定書4份、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2份(以上均為影本),堪信為真實,被告並未否認上開借款及保證契約等情,僅辯稱希望與原告協商或分期清償等詞,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第一審裁判費55,45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惟因原告並未聲請假執行,該部分毋庸諭知,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並依上訴利益繳交第二審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邱法儒附表:
┌──┬──────┬──────┬───────┬───────┬───┬────────┬───────────────────┐│編號│原借本金│尚欠本金│借款日│到期日│年利率│利息│違約金│├──┼──────┼──────┼───────┼───────┼───┼────────┼───────────────────┤│││1,200,000元││││自105年4月23日起│自105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1│4,000,000元├──────┤104年12月23日│105年6月25日│4.42%│至清償日止,按左│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之1成,逾期在6個月││││2,800,000元││││開利率計算利息│以上者,按左開利率之2成計算違約金│├──┼──────┼──────┼───────┼───────┼───┼────────┼───────────────────┤│││450,000元││││自105年5月3日起│自105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2│1,500,000元├──────┤105年2月3日│105年8月3日│4.92%│至清償日止,按左│以內者,按左開利率之1成,逾期在6個月以││││1,050,000元││││開利率計算利息│上者,按左開利率之2成計算違約金│├──┴──────┴──────┴───────┴───────┴───┴────────┴───────────────────┤│尚欠本金合計:5,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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