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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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6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田薇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竣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