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簡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桃簡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桃簡字第96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立宸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月22日111年度桃簡字第9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首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經查,本院111年度桃簡字第96號判決於111年2月7日送達被告位於臺北市○○區○○街00巷0號2樓之5之住所,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依此,經計20日之上訴期間,再加1日之在途期間,上訴期間至111年2月28日即已屆滿,然該日為休息日,以次日代之,即111年3月1日上訴期間屆滿。被告遲至111年4月7日始行提起上訴,有收文章戳可資為憑,顯已逾越上訴期間。綜上,被告上訴既已逾期,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安潔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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