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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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24號聲請人 林秀賢 代理人 曾永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台硝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台硝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遺失台硝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7號卷宗、111年2月14日公告裁定1份可憑。從而,本件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書記官蘇玉玫股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224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1台硝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011000002台硝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0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