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32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32654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米烟 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陳明債務人鄭米烟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請求執行法院逕行核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設籍高雄市楠梓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
異議。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