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7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73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清南
朱惠芬前列被告之共同選任辯護人 謝凱傑 律師
楊聖文 律師 許哲嘉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416號、109年度偵字第2440號、109年度偵字第8433號、109年度偵字第13989號、109年度偵字第13990號、109年度偵字第16802號、109年度偵字第16803號、109年度偵字第19285號、109年度偵字第19286號、110年度偵字第7186號、110年度偵字第7187號、110年度偵字第9529號、110年度偵字第15113號、110年度偵字第15114號、110年度偵字第17133號、110年度偵字第1713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戊○○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庚○○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事實
一、戊○○係址設臺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見盈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所規定之納稅義務人,負有據實申報稅捐之義務;庚○○則於103年10月3日起擔任見盈公司之會計人員至今,其等2人均為從事業務之人,並均以填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為其等之附隨業務; 邱友鴻 係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2至4樓之名曜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名曜會計師事務所)之經理及業務;見盈公司之會計記帳、申報稅捐等業務,均委由名曜會計師事務所處理。
二、詎戊○○、庚○○、邱友鴻(僅參與附表一編號1至15)為能減少見盈公司應負擔之營業稅,其等共同謀議,由見盈公司支付發票金額之7.5%予 邱名顯 ,其中5%用以繳交營業稅,2.5%作為邱友鴻經手見盈公司取具不實統一發票之代價,其等均明知見盈公司與附表一所示之「開立發票之營業人」間並無實際交易,戊○○竟基於使納稅義務人見盈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庚○○與邱友鴻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戊○○、庚○○、邱友鴻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邱友鴻(附表一編號1至15)或戊○○(附表一編號16至17)於如附表一所示各稅期申報截止日前之某日(即稅期翌月之15日前),自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各營業人取得如附表一所各編號所示表彰「見盈公司向各營業人進貨」不實內容之統一發票,交付予不知情之名曜會計師事務所人員,在見盈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虛列附表一各編號之進項金額,充作見盈公司之進項憑證,用以扣抵銷項稅額,分別於各期營業稅申報期間,以上開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持以向國稅局申報扣抵銷項稅而行使之,以上開不正方法幫助見盈公司逃漏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營業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發票日期、取具發票之營業人、發票字軌、銷售額及幫助逃漏營業稅額均詳如附表一所示)。
三、案經立新公司、光星公司告訴暨南區國稅局告發、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追加起訴。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戊○○、庚○○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均坦承不諱(相關卷頁詳附表二所示),並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在卷可按,足認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新舊法比較:
(一)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47條規定,均於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9日生效施行:⑴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犯前項之罪,個人逃漏稅額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第2項)」。新法提高併科罰金之數額,並將過往選科罰金之立法模式,改為應併科罰金,復增列逃漏稅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之加重其刑規定。⑵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2項)。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第3項)」;修正後則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2項)。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第3項)」。新法除提高併科罰金之數額,就該條第1項部分並將過往選科罰金之立法模式,改為應併科罰金。⑶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第1項)。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第2項)」;修正後則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二、有限合夥法規定之有限合夥負責人。三、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四、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五、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第1項)。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第2項)」。新法增列第1項第2款之「有限合夥法規定之有限合夥負責人」,並相應為條項款次之修正,惟就本案法律適用尚無影響。綜合前開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2人,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被告2人本案犯行,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1項規定。至稅捐稽徵法第43條前次固於103年6月4日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6日生效,經比較新舊法後,新法僅刪除「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僅為文字條項之異動,該次修正不涉及刑罰法律所定要件之變動,不屬於刑法第2條所指之法律變更,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附此敘明。
(二)被告2人行為後,刑法第215條於108年12月27日修正生效,惟此次修正,僅係將相關刑法分則條文中之罰金刑依原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之罰金刑提高標準加以通盤換算後之結果,實質上不生有利或不利被告之影響,應逕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而無新舊法比較問題。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215條所謂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係指從事業務之人,本於業務上所作成之文書者(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515號判決意旨參照)。營業人應以每2個月為1期,製作「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申報義務,而此申報行為既與公司之營業有密切關連,為公司反覆所為之社會行為,雖非公司經營之主要業務,惟仍不失為附屬於該公司主要營業事項之附隨業務,「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仍屬業務上作成之文書,是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填載在上開申報書而持以向稅捐機關行使,即應成立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59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又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罪,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逃漏稅捐為成立要件,而所謂詐術固同於刑法上詐術之意,乃指「以偽作真」或「欺罔隱瞞」等積極之作為,致稅捐機關陷於錯誤,而免納或少納應繳之稅款,以獲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24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戊○○係見盈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負有據實製作「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申報營業稅之義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於申報見盈公司之營業稅時,分別係以透過同案被告邱友鴻取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15,或自行取得附表一編號16至17所示無實際交易之不實統一發票,充作見盈公司之進項憑證俾用以扣抵銷項稅額,乃以積極方式施用詐術致逃漏營業稅,故核其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庚○○所為,係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追加起訴書僅論被告戊○○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罪,惟被告戊○○並非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實為見盈公司,然被告戊○○既為見盈公司之負責人,應論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罪始為妥當,追加起訴書此部分所載,容有誤會。又追加起訴書認被告庚○○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然被告庚○○並非稅捐稽徵法所規定之納稅義務人,自無成立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餘地,惟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法條,附予敘明。
(三)被告2人所犯業務上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戊○○、庚○○、同案被告邱友鴻就附表一編號1至15所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被告戊○○、庚○○就附表一編號16至17所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被告庚○○、同案被告邱友鴻就附表一編號1至15所示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犯行,有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戊○○、庚○○就上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均利用不知情之名曜會計師事務所人員製作「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申報書並持以申報,為間接正犯。
(四)又按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
1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兩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362號判決可資參照)。被告戊○○、庚○○於附表一所示各稅期,均於同一稅期內將多筆不實進項內容填載於各期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並持向稅捐稽徵機關行使,各係出於扣抵各該稅期進項稅額之同一目的,基於同一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所為,侵害相同之法益,於同一稅期內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告戊○○、庚○○於各稅期所犯上開二罪,就行為外觀而言,客觀上已有局部之重合,可認被告2人均係基於同一犯罪故意,而實行一個犯罪行為,被告戊○○部分屬一行為觸犯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二罪名;被告庚○○部分屬一行為觸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二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被告戊○○從法定刑較重之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被告庚○○從法定刑較重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處斷。
(五)被告戊○○、庚○○如附表一所示不同稅期,因申報期間不同,犯意各別,時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六)爰審酌被告戊○○為見盈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被告庚○○係公司之會計,竟為使見盈公司逃漏營業稅,而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均用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其等此舉不僅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破壞商業會計憑證之公信力,更影響交易秩序,直接危害國家財政收入及賦稅制度之正確性及公平性,並造成稅捐機關稽徵審核稅額花費相當成本,其等法治觀念實有偏差,所為自不可取;另考量其等業已坦承犯行、犯罪之動機、手段、本案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之數量、見盈公司逃漏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稅共計新臺幣(下同)2,820,005元;再斟酌見盈公司逃漏稅捐之數額及罰鍰均已繳清,此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112年3月16日南區國稅新化銷售二字第1122542935號函在卷(詳本院簡字第141頁至第142頁)可按,足見被告戊○○、庚○○犯後有填補其等行為造成稅捐國庫所生損害之舉;兼衡被告戊○○自陳高商畢業之智識程度,擔任見盈公司負責人,收入約5至6萬元不等、與妻子及2名成年子女同住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被告庚○○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現任職於見盈公司,月收入約4萬元、等與配偶及二名就讀大學之子女同住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詳本院卷一第458頁)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七)定應執行刑:
1.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訂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非難之效果重複滿足、邊際效應遞減之不當效果,甚至有違責任主義,故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是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不僅應遵守上開所定「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之外部界限,更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於併合處罰,其執行刑之酌定,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而定,即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而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更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最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
2.審酌被告戊○○係於擔任見盈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期間為本案犯行,被告庚○○於本案發生時係見盈公司之會計,其等所犯均屬與統一發票有關之犯行,各罪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犯罪之態樣及手段相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低,各犯行彼此間之時間與空間關係相近、刑罰規範之目的近似、侵害法益之類型相同、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總體情狀,就被告戊○○、庚○○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符合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實現刑罰權之公平正義,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八)被告戊○○、庚○○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等因一時失慮致觸法網,犯後均具有悔意,經此偵查及審判程序後,應知戒慎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其等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均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該款事項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執行名義。」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本院審酌被告等人犯罪情節及使其等能記取教訓避免再犯,爰依上揭法條規定,命被告戊○○、庚○○應於本判決確定後1年內,分別向國庫支付5萬元、3萬元,以兼顧公允並勵自新。而該命令自本判決確定時起,即得為民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且被告如拒不履行,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得為撤銷緩刑宣告之事由,一併指明。
四、沒收部分:
(一)被告戊○○、庚○○於附表一所示之行為後,刑法第38條、第38條之1、第38條之2等沒收規定業經修正增訂,並於105年7月1日生效施行,而刑法第2條第2項亦經修正施行為「關於沒收之規定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本案沒收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適用修正後之法律規定。
(二)被告戊○○、庚○○於業務上不實登載所作成如附表一所示各稅期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固為供其為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惟業經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而行使之,均已非屬於被告所有之物,尚無從依法宣告沒收。
(三)犯罪所得部分:⒈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所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沒收之」,係以「屬於犯罪行為人」作為沒收之要件,應就犯罪所得之實際歸屬(事實上支配)為實際認定,以判斷是否應為沒收之諭知。而公司為法人,公司負責人為自然人,二者在法律上並非同一人格主體,於前揭犯罪所得實際歸屬之判斷上,亦難認為係同一主體。
2.見盈公司固有逃漏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稅,而該等減省未繳納稅金之消極財產上利益,固應屬犯罪所得,惟其係歸屬於見盈公司(法人),並非歸屬於被告(自然人),核與前揭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屬於犯罪行為人」之要件有間,自無從依法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300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現行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16條、第215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本件係於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所為之科刑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宇承追加起訴,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玉寧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有限合夥法規定之有限合夥負責人。
三、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四、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五、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見盈公司取具編號稅期發票年月開立發票之營業人發票號碼銷售額(元)稅額(元)有無申報扣抵逃漏稅額(元)主文法條及共犯1102年1-2月10201維銘工業有限公司KN00000000436,20421,810有80,504戊○○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庚○○共同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201維銘工業有限公司KN00000000363,90018,195有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戊○○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友鴻、庚○○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戊○○、庚○○10202維銘工業有限公司KN00000000480,16024,008有10202維銘工業有限公司KN00000000329,81016,491有小計1,610,07480,5042102年3-4月10203貿德工業有限公司LL00000000385,79019,290有50,632戊○○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庚○○共同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203貿德工業有限公司LL00000000626,84031,342有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戊○○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友鴻、庚○○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戊○○、庚○○小計1,012,63050,63210203維銘工業有限公司LL00000000249,98012,499有150,64310203維銘工業有限公司LL00000000755,56037,778有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戊○○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友鴻、庚○○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戊○○、庚○○10203維銘工業有限公司LL00000000426,51021,326有10203維銘工業有限公司LL00000000612,50030,625有10203維銘工業有限公司LL00000000555,44027,772有10203維銘工業有限公司LL00000000412,86020,643有小計3,012,850150,6433102年5-6月10205昇泰塑膠股份有限公司MJ00000000401,97420,099有95,680戊○○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庚○○共同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205昇泰塑膠股份有限公司MJ00000000341,79017,090有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戊○○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友鴻、庚○○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戊○○、庚○○10206昇泰塑膠股份有限公司MJ00000000431,78221,589有10206昇泰塑膠股份有限公司MJ00000000422,64721,132有10206昇泰塑膠股份有限公司MJ00000000315,40915,770有小計1,913,60295,68010205群泰塑膠有限公司MJ00000000376,41418,821有82,32110205群泰塑膠有限公司MJ00000000345,87117,294有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戊○○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友鴻、庚○○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戊○○、庚○○10206群泰塑膠有限公司MJ00000000433,05821,653有10206群泰塑膠有限公司MJ00000000189,5139,476有10206群泰塑膠有限公司MJ00000000301,54215,077有小計1,646,39882,3214102年7-8月10207維銘工業有限公司NG00000000342,25417,113有200,193戊○○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庚○○共同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207維銘工業有限公司NG00000000378,00618,900有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戊○○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友鴻、庚○○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戊○○、庚○○10207維銘工業有限公司NG00000000254,87512,744有10207維銘工業有限公司NG00000000354,98917,749有10207維銘工業有限公司NG00000000378,14218,907有10207維銘工業有限公司NG00000000299,85514,993有10208維銘工業有限公司NG00000000264,81913,241有10208維銘工業有限公司NG00000000398,56319,928有10208維銘工業有限公司NG00000000347,58617,379有10208維銘工業有限公司NG00000000243,68912,184有10208維銘工業有限公司NG00000000359,10717,955有10208維銘工業有限公司NG00000000382,00819,100有小計4,003,893200,1935103年9-10月10309珀楷塑膠鋼有限公司CE0000000057,6812,884有105,002戊○○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庚○○共同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309珀楷塑膠鋼有限公司CE00000000191,2549,563有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戊○○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友鴻、庚○○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戊○○、庚○○10309珀楷塑膠鋼有限公司CE0000000078,9533,948有10309珀楷塑膠鋼有限公司CE00000000383,15419,158有10309珀楷塑膠鋼有限公司CE0000000057,6442,882有10309珀楷塑膠鋼有限公司CE0000000076,4523,823有10309珀楷塑膠鋼有限公司CE00000000234,65211,733有10310珀楷塑膠鋼有限公司CE00000000354,98317,749有10310珀楷塑膠鋼有限公司CE0000000066,4233,321有10310珀楷塑膠鋼有限公司CE0000000076,1523,808有10310珀楷塑膠鋼有限公司CE00000000246,85612,343有10310珀楷塑膠鋼有限公司CE0000000061,2343,062有10310珀楷塑膠鋼有限公司CE00000000214,56210,728有小計2,100,000105,00210309 皆詮 塑膠有限公司CE0000000073,5603,678有100,50210309皆詮塑膠有限公司CE00000000357,50017,875有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戊○○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友鴻、庚○○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戊○○、庚○○10309皆詮塑膠有限公司CE0000000075,4323,772有10309皆詮塑膠有限公司CE00000000205,41410,271有10309皆詮塑膠有限公司CE00000000218,90510,945有10309皆詮塑膠有限公司CE0000000069,2333,462有10310皆詮塑膠有限公司CE00000000183,1509,158有10310皆詮塑膠有限公司CE0000000069,8323,492有10310皆詮塑膠有限公司CE00000000345,25117,263有10310皆詮塑膠有限公司CE0000000079,4233,971有10310皆詮塑膠有限公司CE0000000061,3583,068有10310皆詮塑膠有限公司CE0000000055,9812,799有10310皆詮塑膠有限公司CE00000000214,96110,748有小計2,010,000100,5026104年5-6月10405金陽企業社QA00000000185,9429,297有150,371戊○○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庚○○共同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405金陽企業社QA00000000200,60510,030有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戊○○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友鴻、庚○○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戊○○、庚○○10405金陽企業社QA0000000098,0124,901有10405金陽企業社QA00000000186,9409,347有10405金陽企業社QA0000000080,6884,034有10405金陽企業社QA00000000305,64515,282有10405金陽企業社QA00000000166,8508,343有10405金陽企業社QA00000000276,50813,825有10406金陽企業社QA00000000356,78017,839有10406金陽企業社QA00000000208,60510,430有10406金陽企業社QA0000000098,5404,927有10406金陽企業社QA00000000167,8508,393有10406金陽企業社QA00000000194,8659,743有10406金陽企業社QA00000000199,4629,973有10406金陽企業社QA0000000085,5484,277有10406金陽企業社QA00000000194,6009,730有小計3,007,440150,37110405貿德工業有限公司QA0000000073,5603,678有50,50210405貿德工業有限公司QA0000000094,8504,743有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戊○○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友鴻、庚○○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戊○○、庚○○10405貿德工業有限公司QA0000000075,4323,772有10405貿德工業有限公司QA0000000088,9254,446有10405貿德工業有限公司QA0000000089,8904,495有10405貿德工業有限公司QA0000000080,2334,012有10405貿德工業有限公司QA00000000124,5056,225有10405貿德工業有限公司QA0000000082,0404,102有10405貿德工業有限公司QA0000000090,6304,532有10405貿德工業有限公司QA0000000097,6854,884有10405貿德工業有限公司QA00000000112,2505,613有小計1,010,00050,5027104年11-12月10411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SG00000000287,98014,399有200,411戊○○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庚○○共同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411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SG00000000270,61513,531有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戊○○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友鴻、庚○○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戊○○、庚○○10411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SG00000000261,56013,078有10411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SG00000000240,94012,047有10411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SG00000000241,50312,075有10411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SG00000000252,35712,618有10411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SG00000000266,51413,326有10412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SG00000000249,02112,451有10412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SG00000000236,46011,823有10412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SG00000000213,80010,690有10412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SG00000000243,26512,163有10412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SG00000000253,77012,689有10412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SG00000000291,51314,576有10412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SG00000000360,70018,035有10412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SG00000000338,19716,910有小計4,008,195200,41110411昌藝精密有限公司SG00000000108,5295,426有60,34610411昌藝精密有限公司SG00000000110,5965,530有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戊○○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友鴻、庚○○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戊○○、庚○○10411昌藝精密有限公司SG00000000107,1155,356有10411昌藝精密有限公司SG00000000102,8475,142有10411昌藝精密有限公司SG00000000120,3176,016有10411昌藝精密有限公司SG00000000109,1185,456有10412昌藝精密有限公司SG00000000108,5365,427有10412昌藝精密有限公司SG00000000107,5485,377有10412昌藝精密有限公司SG00000000110,5785,529有10412昌藝精密有限公司SG00000000107,1725,359有10412昌藝精密有限公司SG00000000114,5695,728有小計1,206,92560,3468105年5-6月10506宥軒實業有限公司CD00000000253,37112,669有75,000戊○○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庚○○共同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506宥軒實業有限公司CD00000000192,3119,616有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戊○○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友鴻、庚○○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戊○○、庚○○10506宥軒實業有限公司CD00000000237,52411,876有10506宥軒實業有限公司CD00000000209,72910,486有10506宥軒實業有限公司CD00000000187,4579,373有10506宥軒實業有限公司CD00000000273,52913,676有10506宥軒實業有限公司CD00000000146,0867,304有小計1,500,00775,00010505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CD00000000184,3719,219有200,39410505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CD00000000267,45513,373有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戊○○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友鴻、庚○○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戊○○、庚○○10505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CD00000000283,57114,179有10505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CD00000000174,9368,747有10505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CD00000000258,64412,932有10505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CD00000000264,73713,237有10505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CD00000000289,47314,474有10505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CD00000000287,34114,367有10506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CD00000000248,11212,406有10506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CD00000000237,54711,877有10506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CD00000000179,4388,972有10506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CD00000000273,89413,695有10506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CD00000000194,6859,734有10506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CD00000000146,1657,308有10506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CD00000000279,34613,967有10506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CD00000000163,3958,170有10506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CD00000000274,73913,737有小計4,007,849200,3949105年7-8月10507洋驛實業有限公司CV00000000107,3985,370有76,522戊○○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庚○○共同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507洋驛實業有限公司CV00000000127,8726,394有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戊○○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友鴻、庚○○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戊○○、庚○○10507洋驛實業有限公司CV00000000158,3247,916有10507洋驛實業有限公司CV00000000128,2796,414有10507洋驛實業有限公司CV00000000167,5298,376有10507洋驛實業有限公司CV00000000102,2355,112有10508洋驛實業有限公司CV0000000096,8574,843有10508洋驛實業有限公司CV00000000127,3756,369有10508洋驛實業有限公司CV00000000148,2747,414有10508洋驛實業有限公司CV00000000113,6525,683有10508洋驛實業有限公司CV00000000143,2277,161有10508洋驛實業有限公司CV00000000109,3945,470有小計1,530,41676,52210106年5-6月10605和耀盛企業有限公司NV00000000272,13913,607有100,936戊○○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庚○○共同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605和耀盛企業有限公司NV00000000357,14717,857有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戊○○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友鴻、庚○○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戊○○、庚○○10605和耀盛企業有限公司NV00000000206,23310,312有10605和耀盛企業有限公司NV00000000244,98212,249有10606和耀盛企業有限公司NV00000000372,93918,647有10606和耀盛企業有限公司NV00000000127,5876,379有10606和耀盛企業有限公司NV00000000219,73410,987有10606和耀盛企業有限公司NV00000000217,96710,898有小計2,018,728100,93610605宥軒實業有限公司NV00000000228,67411,434有50,55710605宥軒實業有限公司NV00000000234,31611,716有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戊○○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友鴻、庚○○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戊○○、庚○○10605宥軒實業有限公司NV00000000226,84311,342有10606宥軒實業有限公司NV00000000103,6355,182有10606宥軒實業有限公司NV00000000217,65810,883有小計1,011,12650,55710605金陽企業社NV00000000256,23912,812有100,82110605金陽企業社NV00000000296,18014,809有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戊○○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友鴻、庚○○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戊○○、庚○○10605金陽企業社NV00000000229,93111,497有10605金陽企業社NV00000000268,57913,429有10606金陽企業社NV00000000203,71910,186有10606金陽企業社NV00000000224,94711,247有10606金陽企業社NV00000000263,14513,157有10606金陽企業社NV00000000273,68413,684有小計2,016,424100,82111106年9-10月10609和耀盛企業有限公司QB00000000186,7529,338有75,493戊○○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庚○○共同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609和耀盛企業有限公司QB00000000283,46114,173有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戊○○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友鴻、庚○○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戊○○、庚○○10609和耀盛企業有限公司QB00000000281,57614,079有10610和耀盛企業有限公司QB00000000131,5426,577有10610和耀盛企業有限公司QB00000000230,94811,547有10610和耀盛企業有限公司QB00000000241,02612,051有10610和耀盛企業有限公司QB00000000154,5697,728有小計1,509,87475,49310609傑品科技有限公司QB00000000236,58811,829有151,11010609傑品科技有限公司QB00000000301,26515,063有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戊○○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友鴻、庚○○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戊○○、庚○○10609傑品科技有限公司QB00000000291,26514,563有10609傑品科技有限公司QB00000000253,31212,666有10609傑品科技有限公司QB00000000272,26913,613有10609傑品科技有限公司QB0000000080,9664,048有10610傑品科技有限公司QB00000000269,31613,466有10610傑品科技有限公司QB00000000299,78614,989有10610傑品科技有限公司QB00000000309,86515,493有10610傑品科技有限公司QB00000000265,97313,299有10610傑品科技有限公司QB00000000312,05415,603有10610傑品科技有限公司QB00000000129,5636,478有小計3,022,222151,11012107年7-8月10707易聖股份有限公司EH00000000383,21319,161有191,169戊○○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庚○○共同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707易聖股份有限公司EH00000000413,57020,679有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戊○○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友鴻、庚○○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戊○○、庚○○10707易聖股份有限公司EH00000000413,75220,688有10707易聖股份有限公司EH00000000469,84623,492有10708易聖股份有限公司EH00000000395,41119,771有10708易聖股份有限公司EH00000000302,01515,101有10708易聖股份有限公司EH00000000382,54219,127有10708易聖股份有限公司EH00000000567,68928,384有10708易聖股份有限公司EH00000000495,31724,766有小計3,823,355191,16910707鳳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EH00000000313,52015,676有185,32910707鳳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EH00000000368,73218,437有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戊○○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友鴻、庚○○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戊○○、庚○○10707鳳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EH00000000469,85723,493有10707鳳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EH00000000395,66919,783有10708鳳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EH00000000408,89420,445有10708鳳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EH00000000511,41525,571有10708鳳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EH00000000412,71620,636有10708鳳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EH00000000339,11316,956有10708鳳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EH00000000486,64424,332有小計3,706,560185,32913107年11-12月10711大日和興業有限公司JB00000000121,5006,075有55,232戊○○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庚○○共同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711大日和興業有限公司JB00000000210,40010,520有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戊○○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友鴻、庚○○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戊○○、庚○○10711大日和興業有限公司JB00000000169,8808,494有10711大日和興業有限公司JB00000000125,4506,273有10712大日和興業有限公司JB00000000148,5507,428有10712大日和興業有限公司JB00000000198,6209,931有10712大日和興業有限公司JB00000000130,2106,511有小計1,104,61055,23214108年1-2月10801大日和興業有限公司KY00000000117,4605,873有60,649戊○○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庚○○共同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801大日和興業有限公司KY00000000136,5006,825有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戊○○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友鴻、庚○○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戊○○、庚○○10801大日和興業有限公司KY00000000181,6209,081有10801大日和興業有限公司KY00000000213,30010,665有10801大日和興業有限公司KY00000000143,6507,183有10802大日和興業有限公司KY00000000119,9605,998有10802大日和興業有限公司KY00000000241,36012,068有10802大日和興業有限公司KY0000000059,1152,956有小計1,212,96560,64915108年3-4月10803大日和興業有限公司MV00000000189,6009,480有65,248戊○○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庚○○共同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803大日和興業有限公司MV0000000073,1503,658有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戊○○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友鴻、庚○○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戊○○、庚○○10803大日和興業有限公司MV0000000091,8704,594有10803大日和興業有限公司MV00000000167,2708,364有10803大日和興業有限公司MV0000000069,3123,466有10803大日和興業有限公司MV00000000155,8907,795有10804大日和興業有限公司MV00000000136,5106,826有10804大日和興業有限公司MV00000000187,3109,366有10804大日和興業有限公司MV0000000096,3604,818有10804大日和興業有限公司MV00000000137,6106,881有小計1,304,88265,24816108年5-6月10805大日和興業有限公司PS0000000083,7504,188有65,794戊○○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庚○○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805大日和興業有限公司PS00000000117,3005,865有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戊○○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庚○○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戊○○、庚○○10805大日和興業有限公司PS0000000073,6003,680有10805大日和興業有限公司PS00000000138,1706,909有10805大日和興業有限公司PS00000000206,40010,320有10806大日和興業有限公司PS00000000131,6706,584有10806大日和興業有限公司PS00000000109,5605,478有10806大日和興業有限公司PS00000000151,8307,592有10806大日和興業有限公司PS00000000139,9506,998有10806大日和興業有限公司PS00000000163,6008,180有小計1,315,83065,79417108年7-8月10807大日和興業有限公司RP00000000200,40010,020有38,644戊○○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庚○○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807大日和興業有限公司RP00000000189,7309,487有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戊○○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庚○○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戊○○、庚○○10807大日和興業有限公司RP00000000157,4107,871有10808大日和興業有限公司RP0000000083,2004,160有10808大日和興業有限公司RP00000000142,1207,106有小計772,86038,644附表二、證據資料供述證據非供述證據⒈證人即同案被告戊○○於偵查、國稅局談話紀錄及本院中之供述([追7]偵十四卷P662-665(同[追7]偵十六卷P153-156、[追7]偵十八卷P273-276、同[追7]偵二十一卷P421-424、同[追7]偵二十四卷P485-488、[追7]偵三十四卷P335-338)[追7]偵十五卷P59-64(P61起具結證述)(同[追7]偵二十三卷P87-91)(同[追7]偵三十三卷P147-151)[追7]偵十五卷P71-75(同[追7]偵三十三卷P157-161)[追7]偵十五卷P87-89、91(P88起具結證述)(同[追7]偵三十三卷P165-167)[追7]偵十五卷P99-101、105(P100起具結證述)(同[追7]偵三十三卷P173-175)[追7本院卷一P456-459[追7]本院卷二P289-292、P301)⒉證人即同案被告庚○○於偵查及本院中之供述([追7]偵十五卷P71-75、77(P73起具結證述)(同[追7]偵三十三卷P157-161)[追7]偵十五卷P99-103(P100起具結證述)(同[追7]偵三十三卷P173-175)[追7本院卷一P456-459[追7]本院卷二P292-296、P307)⒊證人即同案被告邱友鴻於偵查及本院中之供述([追7]偵三卷P227-245[追7]偵二十二卷P373-382(同[追7]偵二十二卷P623-632)[追7]偵九卷P222-230(同[追7]偵四十二卷P245-254)[追7]偵十三卷P233-236[追7]偵三十卷P87-96(同[追7]偵三十七卷P79-88)(同[追7]偵三十八卷P91-100)(同[追7]偵三十九卷P83-92)(同[追7]偵四十卷P83-92)[追7]偵三十七卷P93-96(同[追7]偵三十七卷P103-106)(同[追7]偵三十九卷P97-100)(同[追7]偵四十卷P95-98)[追7]偵三十三卷P109-112(同[追7]偵三十五卷P47-50)(同[追7]偵四十五卷P89-92)[追7]本院卷一P396-439[追7]本院卷二P92-[追7]本院卷二P82-89[追7]本院卷二P156-180[追7]本院卷二P194-235[追7]本院卷二P276-297[追7]本院卷二P321-348[追7]本院卷二P512-527)⒋證人(見盈公司業務經理) 陳榮献 於偵查中之證述([追7]偵十五卷P87-89、93(P88起具結證述)(同[追7]偵三十三卷P165-167))⒌證人即同案被告(維銘公司登記負責人)丙○○於警詢、偵查、國稅局談話紀錄及本院中之供述([追7]偵二卷P225-237[追7]偵二卷P000-000(P27起具結證述)(同[追7]偵三十三卷P331-341)[追7]偵九卷P7-17(P14起具結證述)(同[追7]偵三十三卷P357-366)[追7]偵十卷P217-221(同[追7]偵十八卷P197-201、[追7]偵二十二卷P19-23、[追7]偵二十四卷P575-579、[追7]偵二十五卷P295-299)[追7]偵九卷P453-455(同[追7]偵三十三卷P369-371)[追7]偵十卷P223-226(同[追7]偵十八卷P203-206、[追7]偵二十二卷P25-31、[追7]偵二十四卷P581-584、[追7]偵二十五卷P291-294)[追7]本院卷一P476-480[追7]本院卷二P335-348、P357)⒍證人(維銘公司會計) 黃淑樺 於偵查及國稅局談話紀錄中之證述([追7]偵八卷P119-125(同[追7]偵三十三卷P343-349)[追7]偵八卷P000-000(P268起具結證述)(同[追7]偵三十三卷P351-355)[追7]偵十卷P231-233(同[追7]偵二十二卷P37-39)(同[追7]偵二十四卷P611-613))⒎證人即同案被告甲○○於偵查、國稅局談話紀錄及本院中之供述([追7]偵十四卷P553-556(同[追7]偵二十六卷P23-26)(同[追7]偵三十三卷P43-46)[追7]偵十卷P121-123(同[追7]偵十四卷P545-547、[追7]偵二十一卷P37-39、[追7]偵二十四卷P295-297、[追7]偵二十六卷P7-9)[追7]偵三十三卷P129-134(同[追7]偵三十五卷P53-58)[追7]偵四十七卷P99-104(P102起具結供述)[追7]本院卷一P596-598[追7]本院卷二P277-282、P299)⒏證人(金陽企業社負責人) 李子龍 於警詢、偵查及國稅局談話紀錄中之證述([追7]偵二十卷P527-530(同[追7]偵二十四卷P419-422)(同[追7]偵四十二卷P279-296)[追7]偵六卷P99-116[追7]偵六卷P000-000(P180起具結證述)(同[追7]偵四十二卷P297-302)[追7]偵四十二卷P305-307)⒐證人(宥軒公司負責人) 楊志隆 於偵查、國稅局談話紀錄、本院中之證述([追7]偵九卷P519-521[追7]偵十四卷P604-607(同[追7]偵二十九卷P279-282)[追7]本院卷二P103-105、[追2]本院卷五P429-430、P437)⒑證人(洋驛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 沈紘慶 於國稅局談話紀錄中之證述([追7]偵十四卷P253-256(同[追7]偵二十一卷P17-20))⒒證人(大日和公司實際負責人)乙○○於國稅局談話紀錄中及本院之證述([追7]偵十四卷P271-274、[追7]本院卷二P282-289、P311)⒓證人(皆詮、珀楷公司實際負責人)己○○於偵查、國稅局談話紀錄、本院中之證述([追7]偵十四卷P331-333(同[追7]偵二十卷P397-399)[追7]偵十四卷P317-323(同[追7]偵二十五卷P611-617)[追7]偵十四卷P313-315(同[追7]偵十六卷P191-193、[追7]偵二十卷P389-391、[追7]偵二十五卷P607-609)[追7]偵十四卷P281-283(同[追7]偵十八卷P337-339、[追7]偵二十五卷P581-583)[追7]偵十七卷P59-68(P61起具結證述)(同[追7]偵十九卷P55-60)[追7]偵十七卷P107-110、115(P108起具結證述)(同[追7]偵十九卷P61-64、68)[追7]本院卷二P323-335、P355)⒔證人(皆詮、珀楷公司代表人) 莊盈強 於偵查及國稅局談話紀錄中之證述([追7]偵十四卷P287-293(同[追7]偵二十卷P307-313、[追7]偵二十五卷P587-593)[追7]偵十七卷P107-110、113(同[追7]偵十九卷P61-64、67))⒕證人(傑品公司代表人) 周明財 於國稅局談話紀錄中之證述([追7]偵十四卷P305-307)⒖證人(三藝公司負責人) 吳宗勳 於國稅局談話紀錄中之證述([追7]偵十四卷P475-476(同[追7]偵二十卷P641-642)(同[追7]偵三十二卷P435-436))⒗證人(鳳易公司代表人) 林易為 於國稅局談話紀錄中之證述([追7]偵十四卷P523-525)⒘證人(和耀盛公司代表人) 張榮州 於國稅局談話紀錄中之證述([追7]偵十四卷P596-598[追7]偵十四卷P590-592)⒙證人(見盈公司業務經理)陳榮献於偵查中之證述([追7]偵十五卷P87-89、93(P88起具結證述)(同[追7]偵三十三卷P165-167))⒚證人(珀楷公司登記負責人) 葉馨慧 於偵查中之證述([追7]偵十七卷P107-110、117(同[追7]偵十九卷P61-64、69))⒛證人(金陽公司會計) 郭宛綺 於國稅局談話紀錄中之證述([追7]偵二十卷P531-533)⒈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分析報告-維銘工業有限公司([追7]調查卷P97-106、[追7]偵十四卷P343-351(同[追7]偵十六卷P107-115、[追7]偵十八卷P229-237、[追7]偵二十卷P5-13)(同[追7]偵三十二卷P233-241)(同[追7]偵三十四卷P193-201))⒉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維銘工業有限公司([追7]偵八卷P127-168(同[追7]偵二十卷P153-169)(同[追7]偵二十一卷P315-320))⒊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維銘工業有限公司([追7]偵八卷P219-247(同[追7]偵四十二卷P191-192、195-196、199-200、203-205、209-210、213-214、217-218)(同[追7]偵二十卷P49-95)(同[追7]偵十八卷P195)、[追7]偵十四卷P337(同[追7]偵十六卷P101))⒋維銘工業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追7]偵八卷P253-263(同[追7]偵四十二卷P193、201、207、211、215、219))⒌營業稅額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維銘工業有限公司([追7]偵八卷P277-279)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維銘工業有限公司([追7]偵八卷P289-296(同[追7]偵九卷P29-50))⒎維銘工業有限公司銷項去路異常分析([追7]偵十四卷P371-376(同[追7]偵二十卷P33-38)(同[追7]偵三十二卷P261-266)(同[追7]偵三十四卷P221-226))⒏維銘工業有限公司涉案期間申報資料([追7]偵二十卷P103-149)⒐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維銘工業有限公司([追7]偵二十卷P171-223(同[追7]偵二十一卷P321-366)(同[追7]偵二十一卷P611-612))⒑說明書暨維銘工業有限公司進銷項之發票1份([追7]偵二十卷P467-469)⒒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維銘工業有限公司([追7]偵二十五卷P289)⒓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4月23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101003030號函暨所附「維銘工業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逃漏稅金額」及「逐期計算虛進虛銷(含冒退稅額)應補徵稅額及漏稅額計算表」([追7]偵四十二卷P225-230)⒔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分析報告-貿德工業有限公司([追7]調查卷P115-122(同[追7]偵二十四卷P25-32))⒕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維銘、維銘新技、貿德、發善公司([追7]調查卷P179-215(同[追7]偵一卷P547-563))⒖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變更登記表-貿德工業有限公司([追7]偵八卷P181-199)⒗貿德工業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追7]偵八卷P209-213)⒘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分析報告-貿德工業有限公司([追7]偵十四卷P445-452(同[追7]偵二十四卷P25-32)(同[追7]偵三十二卷P275-282)(同[追7]偵三十四卷P235-242))⒙貿德工業有限公司銷項去路異常分析([追7]偵十四卷P461-464(同[追7]偵二十四卷P41-44)(同[追7]偵三十二卷P291-294)(同[追7]偵三十四卷P251-254))⒚金陽企業社、貿德工業有限公司104年5月4日至104年6月30日開立予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之發票27張([追7]偵十四卷P828下方-854(同P578-581))⒛貿德工業有限公司涉案期間申報資料([追7]偵二十四卷P121-167)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貿德工業有限公司([追7]偵二十四卷P171-180(同[追7]偵二十四卷P425-429))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貿德工業有限公司([追7]偵二十四卷P181-195(同[追7]偵二十四卷P431-442))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4月23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101003029號函暨所附「貿德工業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逃漏稅金額」及「逐期計算虛進虛銷(含冒退稅額)應補徵稅額及漏稅額計算表」([追7]偵四十一卷P111-116)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4月23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101003029號函暨檢附之貿德工業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逃漏稅金額計算表([追7]本院卷一P541、P547-549)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昇泰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追7]偵十四卷P509)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分析報告-昇泰塑膠有限公司([追7]偵三十四卷P5-8)昇泰公司異常銷項去路分析([追7]偵三十四卷P13-15)昇泰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涉案期間申報資料([追7]偵三十四卷P55-72)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昇泰塑膠有限公司([追7]偵三十四卷P75-88)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昇泰塑膠有限公司([追7]偵三十四卷P89-160)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營業稅申報期別查詢)銷項去路明細-昇泰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追7]偵三十四卷P309-314)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營業稅申報期別查詢)銷項去路明細-昇泰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追7]偵三十四卷P309-314)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群泰塑膠有限公司([追7]偵二十四卷P29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群泰塑膠有限公司([追7]偵二十六卷P19-22)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群泰塑膠有限公司([追7]偵二十六卷P471)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分析報告-群泰塑膠有限公司([追7]偵三十二卷P5-8)群泰公司異常銷項去路分析表([追7]偵三十二卷P13-15)群泰塑膠有限公司設立及變更基本資料([追7]偵三十二卷P35-159)群泰塑膠有限公司涉案期間申報資料([追7]偵三十二卷P163-179)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群泰塑膠有限公司([追7]偵三十二卷P183-184)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群泰塑膠有限公司([追7]偵三十二卷P185-198)群泰塑膠有限公司銷項憑證([追7]偵三十二卷P441-442)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4月12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100002813號函暨所附「群泰塑膠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逃漏稅金額」及「逐期計算虛進虛銷(含冒退稅額)應補徵稅額及漏稅額計算表」([追7]偵三十三卷P139-145)查詢統一發票領用商號(統一編號)-群泰塑膠有限公司([追7]偵四十七卷P87-91)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珀楷塑膠鋼有限公司([追7]偵十四卷P327-329)珀楷塑膠鋼有限公司設立及變更基本資料([追7]偵十六卷P11-37(同[追7]偵十四卷P311、[追7]偵十七卷P89-90、94-98、[追7]偵二十卷P387))珀楷塑膠鋼有限公司涉案期間申報資料([追7]偵十六卷P41-63)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珀楷塑膠鋼有限公司([追7]偵十六卷P67)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珀楷塑膠鋼有限公司([追7]偵十六卷P69-70)說明書暨珀楷塑膠鋼有限公司進銷項之發票1份([追7]偵十六卷P213-317(同208-209、217-219;[追7]偵十四卷P700-715;[追7]偵二十卷P416-417))珀楷塑膠鋼有限公司申購發票查詢結果暨銷項憑證明細表([追7]偵十六卷P321-335)政部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分析報告-珀楷塑膠鋼有限公司([追7]偵十七卷P5-9)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珀楷塑膠鋼有限公司([追7]偵十七卷P100(同P119)(同[追7]偵二十六卷P463))查詢統一發票領用商號(統一編號)-珀楷塑膠鋼有限公司([追7]偵二十卷P401-40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珀楷塑膠鋼有限公司([追7]偵二十卷P405-406(同[追7]偵二十五卷P621-622))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4月22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101003032號函暨所附「珀楷塑膠鋼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逃漏稅金額」及「逐期計算虛進虛銷(含冒退稅額)應補徵稅額及漏稅額計算表」([追7]偵三十九卷P113-121)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皆詮塑膠有限公司([追7]偵十四卷P295-300)皆詮塑膠有限公司設立及變更基本資料([追7]偵十八卷P9-50(同[追7]偵十四卷P279、[追7]偵二十卷P305))皆詮塑膠有限公司涉案期間申報資料([追7]偵十八卷P53-70)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皆詮塑膠有限公司([追7]偵十八卷P73-76)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皆詮塑膠有限公司([追7]偵十八卷P77-99)說明書暨皆詮塑膠有限公司進銷項之發票1份([追7]偵十八卷P343、347-471(同P215-224、[追7]偵十四卷P700-715、[追7]偵二十卷P335-344))皆詮塑膠有限公司申購發票查詢結果暨銷項憑證明細表([追7]偵十八卷P475-482)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分析報告-皆詮塑膠有限公司([追7]偵十九卷P5-9)皆詮塑膠有限公司銷項去路異常分析([追7]偵十九卷P13-14)查詢統一發票領用商號(統一編號)-皆詮塑膠有限公司([追7]偵二十卷P317-321)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皆詮塑膠有限公司([追7]偵二十卷P327-328(同[追7]偵二十五卷P601-602))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4月23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101003031號函暨所附「皆詮塑膠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逃漏稅金額」及「逐期計算虛進虛銷(含冒退稅額)應補徵稅額及漏稅額計算表」([追7]偵四十卷P111-117)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追7]偵二十三卷P127)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設立及變更基本資料([追7]偵十四卷P15-87(同[追7]偵十六卷P151、[追7]偵十八卷P271))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欠稅查詢情形表-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追7]偵十四卷P91)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涉案期間申報資料([追7]偵十四卷P95-194)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追7]偵十四卷P197-217)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追7]偵十四卷P219-248)買受人為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明細表暨發票22張([追7]偵十四卷P379-390(同[追7]偵二十一卷P427-438))易聖股份有限公司107年7月6日至107年8月31日開立予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之發票9張([追7]偵十四卷P427上方-435)被告戊○○、庚○○提出之購買發票匯款單據及發票明細(兆豐商銀匯款單及簽收單各1張)([追7]偵十四卷P666-668(同[追7]偵十五卷P65-66、[追7]偵二十三卷P95-97))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104年11月4日至12月31日開立予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之發票15張([追7]偵十四卷P692-699)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宥軒實業有限公司105年5月3日至105年6月29日開立予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之發票24張([追7]偵十四卷P716-738)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付款申請單暨洋驛實業有限公司105年7月5日至105年8月30日開立予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之發票12張([追7]偵十四卷P740-750(同[追7]偵十五卷P107-111))和耀盛企業有限公司、金陽企業社、宥軒實業有限公司106年5月2日至106年6月29日開立予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之發票21張([追7]偵十四卷P752-772上方(同P582-584))和耀盛企業有限公司、傑品科技有限公司106年9月1日至106年10月31日開立予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之發票19張([追7]偵十四卷P772下方-790)易聖股份有限公司、鳳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7年7月3日至107年11月13日開立予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之發票18張([追7]偵十四卷P792-808(同[追7]偵十四卷P535-539))大日和興業有限公司107年11月8日至107年12月28日開立予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之發票7張([追7]偵十四卷P810-816)昌藝精密有限公司104年11月2日至104年12月30日開立予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之發票11張([追7]偵十四卷P818-828上方)金陽企業社、貿德工業有限公司104年5月4日至104年6月30日開立予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之發票27張([追7]偵十四卷P828下方-854(同P578-581))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進項來源異常分析([追7]偵十五卷P9-20)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分析報告-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更正)([追7]偵十五卷P55-58)貿德工業有限公開立予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之發票10張([追7]偵二十四卷P503-507)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異常進項來源分析([追7]偵三十二卷P457-468(同[追7]偵三十四卷P345-356))洋驛實業有限公司開立給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之發票12張([追7]偵三十三卷P180-18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4月22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101003033號函暨所附「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取具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追7]偵三十八卷P119-126)見盈公司付款申請單、匯款單、明細及發票影本([追7]本院卷二P63-77)附表三、罪數編號被告條文刑度罪數1戊○○[見盈]負責人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3月(得易科罰金)172庚○○[見盈]會計共同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2月(得易科罰金)17附表四、卷目對照表
1.[追7]調查卷-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處南市機法一字第10966533170號卷(影卷)(同[併1]、[併2]、[追2]、[追4]調查卷)2.[追7]偵一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偵查卷宗(卷一)(影卷)(同偵一卷)3.[追7]偵二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偵查卷宗(卷二)(影卷)(同偵二卷)4.[追7]偵三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偵查卷宗(卷三)(影卷)(同偵三卷)5.[追7]偵四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偵查卷宗(卷四)(影卷)(同偵四卷)6.[追7]偵五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偵查卷宗(卷五)(影卷)(同偵五卷7.[追7]偵六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偵查卷宗(卷六)(影卷)(同偵六卷)8.[追7]偵七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偵查卷宗(卷七)(影卷)(同偵七卷)9.[追7]偵八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偵查卷宗(卷八)(影卷)(同偵八卷)10.[追7]偵九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偵查卷宗(卷九)(影卷)(同偵九卷)11.[追7]偵十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6379號偵查卷宗12.[追7]偵十一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416號偵查卷宗(影卷)13.[追7]偵十二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433號偵查卷宗(影卷)(同[併2]偵五卷、[追4]偵十二卷)14.[追7]偵十三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041號偵查卷宗15.[追7]偵十四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2398號偵查卷宗(卷一)16.[追7]偵十五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2398號偵查卷宗(卷二)17.[追7]偵十六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2465號偵查卷宗(卷一)18.[追7]偵十七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2465號偵查卷宗(卷二)19.[追7]偵十八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2466號偵查卷宗(卷一)20.[追7]偵十九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2466號偵查卷宗(卷二)21.[追7]偵二十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430號偵查卷宗(卷一)(同[併3]偵一卷)22.[追7]偵二十一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430號偵查卷宗(卷二)(同[併3]偵二卷)23.[追7]偵二十二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430號偵查卷宗(卷三)(同[併3]偵三卷)24.[追7]偵二十三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430號偵查卷宗(卷四)(同[併3]偵四卷)25.[追7]偵二十四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495號偵查卷宗26.[追7]偵二十五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496號偵查卷宗(卷一)(同[併3]偵五卷)27.[追7]偵二十六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496號偵查卷宗(卷二)(同[併3]偵六卷)28.[追7]偵二十七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876號偵查卷宗(卷一)29.[追7]偵二十八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876號偵查卷宗(卷二)30.[追7]偵二十九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2155號偵查卷宗(卷一)31.[追7]偵三十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2155號偵查卷宗(卷二)32.[追7]偵三十一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3263號偵查卷宗33.[追7]偵三十二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1713號偵查卷宗(卷一)34.[追7]偵三十三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1713號偵查卷宗(卷二)35.[追7]偵三十四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1714號偵查卷宗(卷一)36.[追7]偵三十五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1714號偵查卷宗(卷二)37.[追7]偵三十六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440號偵查卷宗38.[追7]偵三十七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989號偵查卷宗39.[追7]偵三十八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990號偵查卷宗40.[追7]偵三十九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802號偵查卷宗41.[追7]偵四十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803號偵查卷宗42.[追7]偵四十一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285號偵查卷宗43.[追7]偵四十二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286號偵查卷宗(卷一)(同[併3]偵七卷)44.[追7]偵四十三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286號偵查卷宗(卷二)(同[併3]偵八卷)45.[追7]偵四十四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186號偵查卷宗46.[追7]偵四十五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187號偵查卷宗(同[併3]偵九卷)47.[追7]偵四十六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529號偵查卷宗48.[追7]偵四十七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5113號偵查卷宗49.[追7]偵四十八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5114號偵查卷宗50.[追7]偵四十九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133號偵查卷宗51.[追7]偵五十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134號偵查卷宗52.[追7]本院卷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58號刑事卷宗(卷一)53.[追7]本院卷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58號刑事卷宗(卷二)54.[追7]本院卷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58號刑事卷宗(卷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