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037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務人 謝美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捌仟玖佰零肆元②參仟玖佰貳拾伍元③參仟肆佰零貳元④壹萬柒仟零壹拾元,及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參仟肆佰玖拾元②伍仟捌佰伍拾陸元③柒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①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②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③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其餘聲請駁回。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五、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除商業上另有習慣,或當事人間有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之書面約定者,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條,復有明文規定。
六、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曾向其辦理分期付款,其中新臺幣(下同)①3,490元債權約定按月分12期攤還,除首期693元外,每期698元;②5,856元債權按月分12期攤還,除首期979元外,每期976元;③777元債權按月分6期攤還,除首期774元外,每期777元,並簽立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為憑,且約定如有延遲付款,債權人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債務人繳納部分期數後即未再繳付,為此請求債務人清償尚未支付之分期價金,及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及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等語。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分期申請暨約定書所載,上開三筆分期付款總金額均較商品金額為高。是債務人每期應繳納之款項顯已加計利息。而債務人係自111年11月25日起未再按期付款,故其利息遲付之時間尚不足一年,則債權人就已包括利息之未付期款再請求加計年息16%之利息,即與前述關於複利之民法規定有違。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品潔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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