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91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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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918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陶亞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陳立俐

歷審裁判

  • 臺北簡易庭 98 年度 北簡 字第 9182 號裁定(98.04.21)[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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