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91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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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918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陶亞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