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上字第2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中簡上字第276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兵役案件,不服本院臺中簡易庭九十五年度中簡字第三○二號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六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九五八○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㈠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如附件所示之刑事簡易判決所記載之犯罪事實及理由。㈡上訴人即被告乙○○未提出具體理由,提起本件上訴,泛言指摘原審判決有所不當,經核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予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鏗普
法官羅智文法官唐敏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魏宏銘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