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6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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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692號債權人 葉枝草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宥豪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陳報黃宥豪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查狀附支票所示之發票人為祥發旅行社有限公司)。」,此項裁定已於106年4月1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