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70號原告 張耕銘 被告 黃馨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易字第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時瑋辰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