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1號聲請人及債務人甲○○代理人 龔維智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四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宗勳附表:
(一)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如無債務人,仍應填寫無債務人。
(二)再說明收入驟減之原因,並提出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三)債務人最近1個月至補正日前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四)債務人每日三餐及其他花費之計帳表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起算30日。
(五)釋明所租賃房屋坪數範圍及其他居住人之工作及收入狀況,及債務人每月實際租金支出數額。
(六)應受扶養親屬(即 黃勛華 )其扶養義務之人 邱惠裕 之95、96年合併申報所得稅資料清單。
(七)與邱惠裕之離婚協議書。
(八)若裁定更生開始,則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應含清償金額、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