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79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96年3月23日犯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3423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728號),判處罰金3,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歐陽漢菁此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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