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重整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91號原告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秀夏 律師(臨時管理人)被告丙00000000.法定代理人乙○○○○○○.
甲0000000.
William.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重整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98年7月20日98年度整字第1號終止重整程序裁定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確認重整債權不存在之訴,係以本院96年度整字第1號重整事件程序是否繼續為據。惟上開重整案件,經本院於
98年7月20日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如該裁定確定,則重整程序終止,原告提起確認重整債權不存在之訴,即無確認利益,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書記官蔡東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