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2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編號一、二部分視為已減刑各二分之一,編號三部分不得減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編號一、二為減刑後之刑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童淑芬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