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5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5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520號聲請人 劉原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1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書記官邱美嫆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0089-ND-0059154-511000002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0089-ND-0059155-711000003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0089-ND-0059156-911000004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0089-NX-0007568-01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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