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5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536號聲請人 許閎迪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8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書記官邱美嫆
附表: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華南永昌店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15-D5-01-000572-61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