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5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5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5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莉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8599號)
一、緣相對人於民國95年05月30日(下同)向聲請人借款金額為600,000元正(消費性信用貸款合約書第一條),借款期間自95年05月30日起至102年05月30日止(消費性信用貸款合約書第二條),按月依年金法給付本息,並約定利率為為依本行定儲利率指數2.02%加年利率2.97%計算,計為年利率4.99%按月計付;嗣後隨本行定儲利率指數調整而調整計算(消費性信用貸款合約書第三條第四項)。
二、詎自民國102年04月30日起相對人即未繳款,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板信商業銀行消費性信用貸款合約書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依法自應一次清償、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示之本金、利息之債務,為督促債務人履行,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對相對人發給如聲請事項所示之支付命令,促其履行,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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