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2號原告 李美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 李巧如羅珮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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