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民事訴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8號原告 吳書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徐茶妹 、 吳雪惠 間因民事訴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書記官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