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82號原告 曾仁宏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 律師
林育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書記官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