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調字第2346號
聲請人雅視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月娥
相對人 王有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所為移轉管轄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係向本院非訟中心聲請對戶籍設於台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之王有倫核發支付命令請求給付貨款,然原告於聲請時並未提出王有倫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本院非訟中心院誤認係戶籍設於臺北市松山區之王有倫,誤向該址送達支付命令,因該址之王有倫聲明異議經本院移轉管轄至台北地院,經查明後,台北地院將本案退回本院,既本院非訟中心之支付命令尚未合法送達原告欲提告之被告(即戶籍設於台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之被告),則本院之移轉管轄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