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72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采紋(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3269號),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繼續審理。
理由本案前因本院認為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侮辱公務員罪抵觸憲法,因而依法聲請憲法法庭為法規範憲法審查,故裁定停止審理在案,茲因憲法法庭已於民國113年5月24日宣示判決(113年度憲判字第5號),本件停止審理之原因已不存在,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書記官陳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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