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2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董家瑋董志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信用卡消費
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02
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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