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9年度玉小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玉小字第1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曹逸晉
被   告  柯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109元,及自民國108年2月1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8年3月11
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該年息百分之10;逾六個月者,按該
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玉里簡易庭法官范坤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
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書官記張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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