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87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陳建源
蔡宗哲 上列原告代位 李士瑋 對被告 王桂枝 、 李惟毅 、 李思慧 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雖已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730元。惟查,原告於民國106年9月29日具狀追加請求被告李惟毅應將其於99年
1月21日所單獨繼承自 李盈輝 所有座落雲林縣○○鄉○○段○○○○○○○○○○號土地中應有部分均18分之1回復後,依被告及李士瑋每人應繼分各4分之1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原告追加此部分訴訟,其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1,315元【計算式:2,300×(3,089+2,900)×1/18×1/4=191,315,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此部分之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書記官林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