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救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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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家救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救字第272號抗告人 陳富昌 上列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8月27日所為107年度家救字第272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自民國106年失業至今,每月有龐大負債支出,每月花費計有房租新臺幣(下同)12,000元、汽車位租金2,500元、汽車貸款18,955元、花旗銀行信用貸款22,721元,並有全球人壽保單借款587,000元,年利息5%,加上生活費每月平均負擔將近70,000元,目前只能以債養債生活,實無資力負擔訴訟費用,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
二、按家事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及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107年8月27日以107年度家救字第272號民事裁定駁回聲請,並於107年8月31日送達抗告人本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惟抗告人遲至107年9月14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本件抗告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
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書記官蔡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