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407號
原   告  李家銘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前聲請對被告 劉智文 (即 劉奕雲
之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83,8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程序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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