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字第70號聲請人 馬俊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台灣馬谷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馬俊平為台灣馬谷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由台灣馬谷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台灣馬谷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主張該公司業已依法清算完結,經造具清算所得申報書(含清算期間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清算期間現金流量表、財產目錄、國稅局完稅證明、股東臨時會會議記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等件,而聲報本院備查。為此,依公司法第332條之規定,聲請指定馬俊平為台灣馬谷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以利保存。
三、經核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書記官周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