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14號原告 許淯晴 被告 黃芸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基金簡字第87號(由111年度金訴字第86號改分)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曾淑婷法官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書記官連珮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