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 鄭美凉
鄭心喜 柯雅涵 林以晴 住○○市○○區○○○路○段000號0樓之00 林靖傑 陳建良 張勝昌 住○○市○○區○○○路○段000號0樓
之00 郭冠宏 陳雅媛 曾建堯 被告富盟康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徐鉅裁 住○○市○○路000號17樓之5被
楊亮亮 住○○市○○區○○街00巷0號0樓被告永煦事業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洪嘉禧 被告 楊湘婷
羅上展
鄭曉雯
指定送達:新北市○○○○路○○○000號信箱 黃志銘 范品璇
林重良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榮賓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書記官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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