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5年度旗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旗補字第100號
原   告  陳桂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政文 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
2月6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276,800元(00
0000元×9%×12月×22年=0000000元)」及「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3,372元」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2
7,680元(000000元×0.9%×12月×22年=427680元)」及「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裁定亦有前揭規
定之適用。
二、經查,本件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另原
告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4,6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書記官黃麗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