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上易字第14號上訴人 趙宇琪 訴訟代理人 陳貴德 律師被上訴人 趙董桂珍
趙宇玲 趙宇瑾 兼上列1人訴訟代理人 趙宇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0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0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確定部分除外)廢棄。
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確定部分除外)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自民國(下同)79年5月18日起至98年間陸續向訴外人 趙晉棠 借貸如附件1所示之款項,總計新臺幣(下同)2,067,627元,其間上訴人曾交付如附件1所示第34項之500,000元銀行貸款及第37項之400,000元會款予訴外人趙晉棠,請其代為投資股票,惟上訴人就上開借款僅陸續清償如附件1所示第14、22、58項等款項,餘款2,060,571元皆未清償。嗣訴外人趙晉棠於98年9月12日去世,兩造均為訴外人趙晉棠之繼承人,是以,就訴外人趙晉棠所遺留之上開2,060,571元借款債權,每位繼承人本可分得應繼分412,114元(計算式:2,060,571元×1/5=412,11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則上開2,060,571元借款債權扣除上訴人可分得之應繼分後,上訴人尚應返還伊等1,648,456元,爰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作為催告返還之通知,並依繼承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求為命上訴人給付1,648,456元之判決。
二、上訴人則以:伊並無向訴外人趙晉棠借貸如附件1所示之款項。被上訴人對伊如附件1所示款項之借款返還請求權,亦已罹於時效而消滅,伊得拒絕返還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895,058元(即附件2之金額減除應繼分可分得之223,764元),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被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未聲明不服,已告確定。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則提起上訴,並於本院補陳:趙晉棠之遺產並未經兩造協議分割或判決分割,被上訴人逕自提起本件訴訟,顯欠缺權利保護要件等語,且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實:㈠上訴人及被上訴人趙宇玲、趙宇瑾、趙宇崑為訴外人趙晉棠
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被上訴人趙董桂珍為訴外人趙晉棠之配偶。
㈡訴外人趙晉棠於98年9月12日去世,其遺產繼承人為兩造。
㈢訴外人趙晉棠之遺產除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之借款債權外,尚有其他遺產。
五、上訴人之債務,屬被繼承人趙晉棠之遺產,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被上訴人不得請求向自己給付:
㈠「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部為公同共有,而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故各公同共有人對於公同共有物無應有部分可言,此觀民法第1151條及同法第827條第2項規定即明。又應繼分係各繼承人對於遺產之一切權利義務所得繼承之比例,並非對於個別遺產之權利比例。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而遺產分割係以遺產(包括權利及義務)整體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個別財產之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個別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從而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繼承之土地,仍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之財產權,各繼承人尚不得按各人應繼分之比例予以處分或行使其權利」(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514號裁定、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66號判決參照)。
㈡兩造為趙晉棠之配偶、子女,有繼承系統表、戶籍登記簿在
卷可按(見原審卷第63-67頁),故兩造均為趙晉棠之繼承人。查,關於趙晉棠之遺產,兩造並未為遺產之分割,為兩造所自認(見本院卷第30、84頁),又趙晉棠之遺產,除本件訴訟之債權外,尚有其他財產亦未分割,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63頁),則上開趙晉棠之遺產,應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堪予認定。
㈢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而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故各公同共有人對於公同共有物無應有部分可言(民法第1151條、第827條第2項參照),被上訴人未請求上訴人向全體繼承人給付(民法第293條第1項、司法院院字第1950號解釋參照),而請求向自己為給付,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本於繼承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895,058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為假執行之宣告,尚有未合,上訴人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舉證,經審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就上訴人是否有向訴外人趙晉棠借貸如附件2所示之款項部分,及被上訴人之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而消滅等情,即無論述之必要,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陳雅玲法官黃國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書記官陳明俐附件1:
┌────────────────────────────────┐│上訴人借還款明細表│├──┬─────┬─────────┬──────┬──────┤│項目│日期│摘要│借款│還款│├──┼─────┼─────────┼──────┼──────┤│1│⒌⒙│借現金│4,638元││├──┼─────┼─────────┼──────┼──────┤│2│⒌⒚│ 關渡 房屋代書費│1,500元││├──┼─────┼─────────┼──────┼──────┤│3│⒌│關渡房屋搬家費│5,000元││├──┼─────┼─────────┼──────┼──────┤│4│⒌│關渡房屋房屋稅│4,269元││├──┼─────┼─────────┼──────┼──────┤│5│⒏│關渡房屋水管修繕│1,000元││├──┼─────┼─────────┼──────┼──────┤│6│⒐⒋│車費│1,100元││├──┼─────┼─────────┼──────┼──────┤│7│⒐⒏│關渡房屋鋁門窗尾款│5,000元││├──┼─────┼─────────┼──────┼──────┤│8│⒒⒔│福特汽車代墊款│31,4000元││││││││├──┼─────┼─────────┼──────┼──────┤│9│⒒│電費、關渡社區月費│3,200元││├──┼─────┼─────────┼──────┼──────┤│10│⒒⒖│保險費│20,358元││├──┼─────┼─────────┼──────┼──────┤│11│⒏⒍│電話費│349元││├──┼─────┼─────────┼──────┼──────┤│12│⒐⒍│電話費│266元││├──┼─────┼─────────┼──────┼──────┤│13│⒑⒍│電話費│391元││├──┼─────┼─────────┼──────┼──────┤│14│⒑│中獎││1,000元│├──┼─────┼─────────┼──────┼──────┤│15│⒑│電話費│438元││├──┼─────┼─────────┼──────┼──────┤│16│⒒│電話費│148元││├──┼─────┼─────────┼──────┼──────┤│17│⒒│借現金│1,000元││├──┼─────┼─────────┼──────┼──────┤│18│⒒⒛│ 陳榮華 朋友結婚│2,000元││├──┼─────┼─────────┼──────┼──────┤│19│⒈⒌│電話費│379元││├──┼─────┼─────────┼──────┼──────┤│20│⒉⒔│電話費│160元││├──┼─────┼─────────┼──────┼──────┤│21│⒊⒑│電話費│1,000元││├──┼─────┼─────────┼──────┼──────┤│22│⒊│還電話費││4,000元│├──┼─────┼─────────┼──────┼──────┤│23│⒋至⒍│電話費│3,929元││├──┼─────┼─────────┼──────┼──────┤│24│⒌⒈│交通違規罰款│3,600元││├──┼─────┼─────────┼──────┼──────┤│25│⒍│代付到會會款│179,700元││├──┼─────┼─────────┼──────┼──────┤│26│⒍│倒會欠 王紹華 會款│181,550元││├──┼─────┼─────────┼──────┼──────┤│27│⒎⒈│代付到會會款│33,499元││├──┼─────┼─────────┼──────┼──────┤│28│⒐│倒會欠玲同事會款│71,550元││├──┼─────┼─────────┼──────┼──────┤│29│⒎⒋至│欠董存有會款│260,148元││││⒓││││├──┼─────┼─────────┼──────┼──────┤│30│⒋至│關渡購屋房貸│189,000元││││⒍⒚││││├──┼─────┼─────────┼──────┼──────┤│31│⒐⒓│支票借款(農銀支票││││││AG0000000)│15,139元││├──┼─────┼─────────┼──────┼──────┤│32│⒐⒚│支票借款(農銀支票││││││AG0000000)│13,978元││├──┼─────┼─────────┼──────┼──────┤│33│⒋│修車│9,000元││├──┼─────┼─────────┼──────┼──────┤│34│⒌│銀行貸款││500,000元│├──┼─────┼─────────┼──────┼──────┤│35│⒍│出國│100,000元││├──┼─────┼─────────┼──────┼──────┤│36│⒈│出國│100,000元││├──┼─────┼─────────┼──────┼──────┤│37│⒌│會款││400,000元│├──┼─────┼─────────┼──────┼──────┤│38│⒋│借現金│33,636元││├──┼─────┼─────────┼──────┼──────┤│39│⒑⒎│信用卡欠款│22,931元││├──┼─────┼─────────┼──────┼──────┤│40│⒎│香港出差預支│80,000元││├──┼─────┼─────────┼──────┼──────┤│41│⒐│出國│100,000元││├──┼─────┼─────────┼──────┼──────┤│42│⒒⒋│買洗衣機│18,000元││├──┼─────┼─────────┼──────┼──────┤│43│⒓│87/88年地價稅│2,088元││├──┼─────┼─────────┼──────┼──────┤│44│⒈⒎│信用卡欠款│20,000元││├──┼─────┼─────────┼──────┼──────┤│45│⒈│關渡房屋紅瓦修繕│60,000元││├──┼─────┼─────────┼──────┼──────┤│46│⒊│修車│3,000元││├──┼─────┼─────────┼──────┼──────┤│47│⒍⒔│借現金│1,500元││├──┼─────┼─────────┼──────┼──────┤│48│⒍⒕│主管喪禮白包│2,100元││├──┼─────┼─────────┼──────┼──────┤│49│⒎⒎│借現金│15,000元││├──┼─────┼─────────┼──────┼──────┤│50│⒏│保險費│4,368元││├──┼─────┼─────────┼──────┼──────┤│51│⒐⒐│借現金│20,000元││├──┼─────┼─────────┼──────┼──────┤│52│⒏⒚│借現金│8,000元││├──┼─────┼─────────┼──────┼──────┤│53│⒊⒖│水費│530元││├──┼─────┼─────────┼──────┼──────┤│54│95.⒊│公館任職單位零用金│100,000元│││││挪用還款│││├──┼─────┼─────────┼──────┼──────┤│55│96.⒎│借現金│10,000元││├──┼─────┼─────────┼──────┼──────┤│56│97.│與陳榮華毀謗官司敗│20,000元│││││訴易科罰金│││├──┼─────┼─────────┼──────┼──────┤│57│98.│好市多購物款│5,685元││├──┼─────┼─────────┼──────┼──────┤│58│98.⒏⒈│還現金││2,056元│└──┴─────┴─────────┴──────┴──────┘附件2:
┌────────────────────────────────┐│上訴人借款明細表│├──┬─────┬─────────┬──────┬──────┤│項目│日期│摘要│借款│還款│├──┼─────┼─────────┼──────┼──────┤│1│⒒⒔│福特汽車代墊款│31,4000元││├──┼─────┼─────────┼──────┼──────┤│2│⒍│代付到會會款│179,700元││├──┼─────┼─────────┼──────┼──────┤│3│⒎⒈│代付到會會款│33,499元││├──┼─────┼─────────┼──────┼──────┤│4│⒋│修車│9,000元││├──┼─────┼─────────┼──────┼──────┤│5│⒍│出國│100,000元││├──┼─────┼─────────┼──────┼──────┤│6│⒈│出國│100,000元││├──┼─────┼─────────┼──────┼──────┤│7│⒋│借現金│33,636元││├──┼─────┼─────────┼──────┼──────┤│8│⒑⒎│信用卡欠款│22,931元││├──┼─────┼─────────┼──────┼──────┤│9│⒎│香港出差預支│80,000元││├──┼─────┼─────────┼──────┼──────┤│10│⒐│出國│100,000元││├──┼─────┼─────────┼──────┼──────┤│11│⒒⒋│買洗衣機│18,000元││├──┼─────┼─────────┼──────┼──────┤│12│⒓│87/88年地價稅│2,088元││├──┼─────┼─────────┼──────┼──────┤│13│⒈⒎│信用卡欠款│20,000元││├──┼─────┼─────────┼──────┼──────┤│14│⒈│關渡房屋紅瓦修繕│60,000元││├──┼─────┼─────────┼──────┼──────┤│15│⒊│修車│3,000元││├──┼─────┼─────────┼──────┼──────┤│16│⒍⒔│借現金│1,500元││├──┼─────┼─────────┼──────┼──────┤│17│⒍⒕│主管喪禮白包│2,100元││├──┼─────┼─────────┼──────┼──────┤│18│⒎⒎│借現金│15,000元││├──┼─────┼─────────┼──────┼──────┤│19│⒏│保險費│4,368元││├──┼─────┼─────────┼──────┼──────┤│20│⒐⒐│借現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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