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1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11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7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純惠┌────────────────────────────────────────────────────────┐│附表:95年度除字第111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張余玉珠 │誠泰商業銀行 林森北 │94年10月25日│50,000元│TC-0000000│││││路分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