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242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其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書記官李靜怡附表:
⒈提供王松枝、胡春香95年、96年國稅局所得及財產清單。
⒉說明王松枝、胡春香於96年間受雇於何處?從事何工作?每月薪資約若干元?並提出資料證明。
⒊提出債務人旁系親屬即債務人兄弟姊妹95年、96年國稅局所得及財產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