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丙○○
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萬春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交易緝字第1號過失傷害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賴秀雯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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